105年臺北市中正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宗 旨:倡導全民運動,以球會友,發揚慢壘『健康』、『快樂』、『友誼』、『清
新』之精神於社會。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五、比賽日期:105年8月6日起(每周六、日)。【不舉行開幕典禮】
社會組於週日比賽、大專系隊組於週六比賽。
六、比賽地點:迎風壘球場A、B、C。
七、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國際慢速壘球規則。
八、比賽用球:採用本會所認定之比賽用球。
九、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年7月15日(星期五)止。
(二)比賽報名費:每隊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報名方式:
(1)E─Mail報名:tsungho45@gmail.com
一律使用本會「105年臺北市中正盃」制式的報名表格報名。
(2)未繳交比賽報名費,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予登錄參賽。
(3)匯款帳戶- 銀行 : 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戶名 : 臺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帳號 : 156100033137
(4)報名球隊使用報名費匯款者:
1. 用銀行匯款者,請於匯款單註明球隊隊名,以利作業;若未註明球隊
隊名,造成球隊報名之遺漏,敬請諒解。
2. 用A.T.M匯款者,請於匯款後在收據上註名球隊隊名,將收據傳真
本會,以利作業;若未將收據傳至本會,造成球隊報名之遺漏,敬請
諒解。
十、比賽分組:
(一)社會組:分為健康組、快樂組、友誼組及清新組。
(分組以103、104年臺北市慢速壘球聯賽成績為基準)
(二)大專系隊組:需同校同系(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為準);體育系學生及
體保生不可報名本組。
十一、比賽方式:
(一)預賽:採分組單循環。
(二)複決賽:採單淘汰制
(三)本次比賽以木棒為比賽球棒。
十二、領隊會議及抽籤:(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一)日期:105年7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會址:臺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三)報名: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25巷43號B2
電話:〈02〉2723-3374 〈02〉2758-0976 傳真:〈02〉2720-5265
十三、獎勵辦法:頒發各組優勝隊伍團體獎盃。
十四、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因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受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均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三) 球隊若因違反附則之規定而被判為『輸隊』,該場之比賽成績以10:0計。
(四) 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或四上結束後攻球隊領先)則可裁
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五) 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延續未比賽完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六) 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七) 球賽採一好一壞開始制,每場限時60分鐘,【複、決賽】亦同。60分鐘之時限,裁判無告知之義務,以大會計時器為準。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球隊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定獲勝且比賽結束。
(八) 本次比賽預賽採單循環制,七局或時限結束時仍平手,以和局論,【複決賽】採突
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
(九) 同組中預賽戰績相同時,依照下列順位裁定勝隊:
1、比總失分:少者獲勝。
2、比總得分:多者獲勝。
3、若上述兩項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勝隊。
(十) 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二十分
前提交大會。攻守名單最下面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秩序冊中球員欄內之人員,才可列於攻守名單之先發及替補欄內,上場比賽)
(十一) 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球審開始計時,給予十分鐘之通融,屆時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定該隊為輸隊。「十分鐘之通融」指的是只等到
表訂開賽時間起算的十分鐘(例:訂於10:00開始比賽,則只等到10:10)。
若人員完全未到,則直接裁定為「奪權」比賽。
比賽雙方均人數不足時,成績以10:10計,且雙方均為輸隊。
(十二) 所有上場之球員均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或駕照正本備查,大專系隊組攜帶學生證正本備查;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 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
1.冒名頂替球員:於該場比賽列隊時提出查驗證件,如未帶證件者可由合格人員替
換之,爾後整塲比賽不接受先發球員資格抗議;替換球員上場時可查驗其證件。
2.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但已發生之比賽均予以承認,該球員必須出示證件,然後將錯誤部份更正後繼續比賽;若無法出示證件,則直接沒收該場次比賽以10:0計。
(十四) 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出賽經查屬實,輕者判個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經理、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
(十五) 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衣上之隊名需與報名之隊名符合、背後應有背號(1~99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
套加運動夾克。
(十六) 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填寫清楚應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其球衣號碼。
【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只寫姓名未填背號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教練兼球員,則其姓名除列名於教練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十七) 大會不提供比賽雙方賽前之練球場地及時間,比賽結束後,球隊被判為贏隊或輸隊後,都不得向大會要求繼續使用比賽場地。
(十八) 本壘板、好球板及4.5米封殺線:
投球規範:投手之投球,球高不限,但不得低於180公分,投出之球落下碰
觸本壘板或好球板皆判為「好球」。
跑壘員回本壘得分:(1)本壘處無攻防時,使用任一塊板均可。(2)有攻防發生
時,為避免碰撞,只能使用好球板; 而防守方只可使用本壘板。
本比賽使用4.5米封殺線;捕手踩本壘板接住球時,跑壘員若已越過4.5米線(
一隻腳完全超越即算)尚未踩踏好球板,則比照封殺判其出局。
(十九) 候擊球員球、擊球員及跑壘員,應配戴安全頭盔。(詳見中華民國壘球協會規則書)
(二十) 球員休息區:球隊務必禮讓出球員休息區,供該場比賽之雙方球隊使用。
(廿一) 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判決若有質疑,可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簽名後呈報大會仲裁委員會(並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對該抗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廿二) 本比賽中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報名表為準。
(廿三) 本競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