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全民運動會臺北市 慢速壘球 代表隊選拔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5年4月7日北市體全字第10533472100號函
二、宗 旨: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促進友誼交流,以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方式
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105年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項目,並藉由輔導及獎勵機
制,鼓勵選手積極參與訓練,爭取最高榮譽。
三、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六、協辦單位:臺北市石牌國中
七、選拔時間:105年7月9日(星期六)起
八、選拔地點:臺北市大佳迎風壘球場
九、報名費用:免費
十、選拔資格:(需符合105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及競賽技術手冊規定)
〈一〉戶籍規定:凡設籍本市內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始日〈即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其監護人
事前同意
〈三〉比賽人數:各參賽單位限參加男一隊、女一隊,每隊登錄20名球員
〈四〉參賽資料:參加選拔獲選之選手須於105年7月1日前繳交戶籍謄本1份(申請期限三個月內)、大頭照片1張(2吋)、私章1枚、選手保證書1份辦理報名手續。
〈五〉其他:
1.每位選手限報名一個參賽單位,不得跨隊報名,倘有重複報名時,以第一場出賽單位且
有實際下場者為代表參賽單位,不得異議,另所跨之球隊以冒名頂替論,判為『奪權比
賽』。
2.凡被全國各有關協會及全民運動會判處停止比賽權尚未恢復者不得報名參賽(含領隊、
教練、管理、選手)。
十一、選手、教練遴選方式:
〈一〉選手名額:正選20名、備取5名、以獲得選拔賽冠軍隊之隊員(需有下場比賽記錄)為主體,
由總教練提出名單並得徵調其他名次隊伍之優秀球員(需有下場比賽記錄)後,
經選拔委員組成之選拔會議同意後,以此方式產生之。
〈二〉教練:以獲得選拔賽冠軍隊伍之總教練為代表隊總教練方式產生,其他助理教練及管理
由代表隊總教練提名經選拔委員組成之選拔會議同意後產生。
十二、參賽組別:
〈一〉男子組
〈二〉女子組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項目:慢速壘球
〈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6-2018年慢速壘球規則
〈三〉比賽制度:依報名隊伍決定之
〈四〉比賽服裝: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長、短球褲均可但須同樣款式及顏色);球衣胸前應有報名參
賽之隊名(中文或英文)或標誌、背後應有背號(1~99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15公
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
冷可套加運動夾克。
〈五〉領隊會議分組抽籤:(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1.日期:105年6月28日(星期二)十四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2.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25巷43號B2
電話:〈02〉2723-3374 傳真:〈02〉2720-5265
十四、報名辦法:
〈一〉報名方式:
1.至本會會址報名。
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25巷43號B2
電話:〈02〉2723-3374 傳真:〈02〉2720-5265
2. E─Mail報名:tsungho45@gmail.com
3. 聯絡人:
姓名:陳宗河總幹事
電話:(02)2758-0976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5年6月21日(星期二)止。
十五、裁判、選拔及審查會議:
〈一〉時間:105年7月12日(星期二)十四時舉行
〈二〉地點:本會會址
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25巷43號B2
十六、選拔委員聘任:
由五名委員組成,成員如下:
1.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推薦一名
2.本會總幹事
3.本會副總幹事
4.本會裁判長
5.本會技術委員一名
十七、裁判聘任:
1.聘任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所屬之裁判(A、B及C級皆可)
2.聘任臺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所屬之裁判(A、B及C級皆可)
十八、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均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若因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
受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均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3.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
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10:0計分。
4.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或四上結束後攻球隊領先)則可裁定勝
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5.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延續未比賽完之部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
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6.比賽採七局制滿三局相差十五分(含)以上,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
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該局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7.採單循環賽制,以戰績區分預賽第一、二、三,若該組球隊戰績相同,則依下列各項之
排定:
〈1〉、總失分少者為先。
〈2〉、總得分多者為先。
〈3〉、若以上各項皆相同時,加賽一場決定之。
8.球賽採兩好三壞制,每場限時60分鐘,裁判無告知之義務,並以投手練球第一球開始計
算。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球隊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定獲
勝且比賽結束。
9.本次比賽所有場次都必須分出勝負,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
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採突破僵局制;執行方式為三壘有跑壘員(前一局最後一位打者),
二人出局。
10.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不限高度,使用好球板,本壘板同好球板算好球;好球
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
11.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十分鐘前提
交大會。攻守名單中之經理、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此簽名者為比賽中之抗議者
1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賽』而權利喪失則自行負責;預備球員欄中只
寫姓名未填背號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替補其他球員,違反者以『違規球員』判決。
13.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判為
『奪權比賽』。若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其姓名除列名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
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違反者以『違規球員』判決。
14.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人數不足或服裝不整,球審開始計時,給予十分鐘之通融,屆時
仍然不符規定時,則強制判定該隊為輸隊。
15.比賽前場內所有球員應將球員身份證明文件之﹝正本﹞提交大會確認、大會承認之證
件:〈1〉國民身分證〈2〉汽、機駕照〈3〉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未提出球員身
分證明文件﹝正本﹞者,不得下場比賽。【由大會主動核對攻守名單】
16. 球員資格之抗議及時機:〈含跨隊、冒名頂替及未列於秩序之球員上場比賽〉
〈1〉先發球員資格之抗議:於雙方列隊時提出,由球審核對球隊於賽前提交大會之球員
身分證明文件;比賽開始後即不接受先發球員資格之抗議。
〈2〉替補球員資格之抗議:於替補球員上場時立即提出,投手一球投出後即不受理球員
資格之抗議。
〈3〉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但已發生之比賽均予以承認,該球員必須出
示證件,然後將錯誤部份更正後繼續比賽。倘若該球員與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不
符,則裁判應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17.比賽中若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冒名頂替出賽經查屬實,輕者判個
人球監禁賽,嚴重者將全隊禁賽。(經理、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
18.比賽球棒依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壘球協會2011規則,唯碳纖金屬球棒需符合ASA及ISF認
證,否則禁止使用碳纖金屬球棒。
19.擊球員不可甩棒,甩棒第一次同時警告兩隊,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
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20.本會採行規則定義篇之31條4.5公尺封殺線。攻方得分時得踩本壘板或好球板,
守備方只可踩本壘板。
21.所有上場打擊之球員,均應戴安全頭盔上場。
〈1〉擊球員、擊跑員及跑壘員均需戴安全頭盔,安全頭盔必須為雙耳式,單耳或無耳式
均不符規定。
〈2〉擊球員踏入擊球區,即必須戴安全頭盔,如未戴安全頭盔踏入擊球區,且經投手合
法投出球後,即判擊球員出局。
22.所有上場比賽球員之球鞋,均不得穿著使用金屬之釘鞋。
十九、申訴及抗議:
「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判決若有質疑,可於比賽結
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簽名後呈報大會仲裁委
員會(並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對該抗
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二十、本比賽中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報名表為準。
二十一、注意事項:
1.若因天候因素或其他特殊狀況影響,經承辦單位決議後,大會得更改比賽日期、更改賽
制與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2.請各隊選手依據賽程表,隨時注意比賽時間準時出賽,並攜帶相關證件備查。
3.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疑議或糾紛等情事時,請通報大會處理。
4.不配合集訓選手之懲處規定:一律參加賽前集訓,無故未參加者將取消代表隊資格(由第
二名替補)。
二十二、附則: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隨時修正公佈之。